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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公布2018年度全省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编辑:周昱丽    2019-03-13 14:32:43    来源:黄河新闻网

黄河新闻网讯(记者 周昱丽)3月13日上午,在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消费者协会主办的2019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暨“信用让消费更放心”年主题启动仪式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贠亚明公布2018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1、山西独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案

基本案情:2018年3月,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总队接到消费者举报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为争取到更多的装修业务,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得个人联系电话及住房认购面积等个人信息300余条。并向这些消费者个人拨打广告电话、发送广告短信,对本企业装修业务进行推销,对这些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困扰。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的规定,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临汾奇林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假药案

基本案情:山东潍坊市公安局通报线索,临汾奇林药业有限公司购入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谷维素原料生产药品谷维素片。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证实:该公司于2015年9月至12月期间,先后两次从宿州市购入批号为1409001、1412001的谷维素原料药共700kg,共生产8个批次的谷维素片681600瓶,并向山西仁德医药开发有限公司等省内外8家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共计销售金额2250300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作出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购进、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非药用谷维素原料生产谷维素片并销售,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属于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依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其召回违法生产的药品”、《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查扣及召回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罚没款共计9001200元;此案中购进涉案原料药的直接责任人翟来伟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例3、原平市鸿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基本案情: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单》要求,2018年3月10日,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忻州原平市段家堡乡碗架板村的原平市鸿运加油站进行了执法检查。经调查,该加油站销售的0#国VI车用柴油,经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共检10项,其中硫含量mg/kg(标准规定≤10,检验结果640)一项不符合GB19147-2016的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批不合格0#车用柴油共计6.51吨,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总计41590.76元,违法所得387.26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要求的0#国VI车用柴油;没收违法所得387.26元;罚款103976.9元;罚没合计: 104364.16元。

案例4、山西五彩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一举查获山西五彩城购物广场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酒仓储点,现场查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东方竹语”白酒89瓶。同时查明涉案公司已销售“东方竹语”白酒151瓶。经查:山西五彩城购物广场经营的“东方竹语”酒的标签存在虚假内容。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依法作出了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运城市食药监局依据该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89瓶“东方竹语”酒;没收违法所得101170元;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计80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昔阳县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8日,昔阳县工商与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文华苑小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小区使用的10台电梯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随即对10台电梯进行了查封并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责令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昔阳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东阳市宝植家具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2018年8月17日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城分局接到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和阳美术馆红木家具展销产品涉嫌虚假展开调查”的通知。经查:东阳市宝植家具有限公司在经营行为中对销售的部分家具做虚假商业宣传。卖场内的家具材料以“古夷苏木”冒充“红酸枝”,在销售中也均以“红酸枝”向顾客作介绍,销售给客户。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以低于在同市场上真正的“红酸枝”家具的价格,客观上取得了更为有利的竞争优势,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对商品的质量做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消除影响;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宁某伟利用网络“刷单炒信”误导消费者案

基本案情:2018年8月,当事人宁某伟通过注册3个网站统一跳转到一个名称为“寄空包”的网站,搭建寄空包平台招揽刷单生意。客户通过网上注册会员后委托当事人进行寄空包业务。当事人未按照物流快递正常的取包裹、寄包裹的真实流程进行,而是通过平台组织虚假交易,通过下单记录进行“寄空包”业务,为客户完成刷单目的。截止案发,当事人通过网站总共注册用户1189个,所得利润68342.6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山西举明教育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利用网站发布虚假教育培训广告案

基本案情:2018年5月21日,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巡查发现山西举明教育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自办网站的网页上声称山西领航教育是CCTV教育合作伙伴、山西连锁、举明教育集团旗下优秀品牌;97%提分率;10年时间1300名员工共同见证,一本上线5209人,二本上线5026人,三本上线2985人等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为了扩大宣传,让消费者认可,达到提高生源的目的,从街头小广告联系网络制作者周强国,于2016年5月1日设立山西领航教育网站并支付10000元费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山西领航教育网站发布的山西领航教育是CCTV教育合作伙伴、山西连锁、举明教育集团下优秀品牌是虚构、编造的,其统计数字与事实相差较大,让消费者误认为该公司师资力量雄厚,属于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该公司还对教育的效果做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行为。同时该公司经营范围、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行为已构成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登记事项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属于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同时该案还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之规定,构成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登记事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运城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在本公司网站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4倍的罚款,即人民币40000元;责令在3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案例9、山西吉中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传销损害消费者权益案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28日,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小店分局接到举报对山西吉中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涉嫌从事传销活动。2018年1月立案进行了查处。经查,山西吉中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模式为依托通过互联网网站网址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要求消费者以购买产品的形式加入成为公司会员,通过发展会员形成上下线关系,牟取利益。当事人资金制度是以推荐人身份直接或间接连续推荐更多购买者加入,通过发展会员,设置各类奖励措施,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上线报酬,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截止案发,公司已发展普通会员大约四千余人,形成了层级达10级的上下线结构。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之规定,构成传销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对当事人依法做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842元;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山西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金尊府”发布违法广告误导宣传案

基本案情:2018年1月19日,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晋源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山西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销售项目“金尊府”发布的室内展示内容涉嫌违法。经查:山西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销售项目“金尊府”发布的室内展示内容有“国家级盛会落址加速区域崛起…… 拉动区域经济几何倍的增长,未来升值潜力和投资价值不可限量”、户外广告内容有为“再造一座恭王府”等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及第九条第二款(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之规定;晋源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6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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