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_黄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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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编辑:周昱丽    2019-08-09 17:56:03    来源:黄河新闻网

  公      告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山西省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初审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对草案进行了修改,拟提交2019年9月份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修改后的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各界群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至sxrdfgwfgec@163.com;

2、寄信至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19号

邮编:030073

信封右上角请注明农牧交错带条例草案征集意见。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9年8月23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8月9日

   

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2019年9月  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农牧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农牧业规划编制、产业发展、生态保护、支持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雁门关农牧交错带,是指本省北部、西北部半湿润半干旱气候交汇地区草地农业和耕地农业契合发展带。范围包括雁门关周边被农业农村部列入北方农牧交错带重点区域的县(市、区)。

第四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农牧结合、草畜一体,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建设的组织领导,将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制定促进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并将重大项目建设资金和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以及林业草原、畜牧兽医、农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统筹、协调、指导和服务等工作,根据当地实际,在资金、项目安排上予以重点支持,保障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保雁门关农牧交错带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建立产业结构调整基金,引导工商资本和金融资本加大投入。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相关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产业发展

第九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相关政策措施编制本行政区域农牧交错带发展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发展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农牧交错带建设实施方案,确定重大工程和产业发展项目,明确区域内农业结构调整目标任务。

第十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区域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科学划分草产业和草食畜重点发展区。

第十一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调整农业结构,发展战略性主导产业、区域性优势产业和地方性特色产业。

第十二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推行人工种草、粮草轮作、天然草地改良;鼓励优质饲草品种选育及推广,配套草地水利设施,建设优质饲草料生产基地;支持牧草收储和加工,推广青贮、黄贮、微贮、压块、膨化等加工方式,建立现代饲草产业发展体系。

第十三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支持草食畜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和家庭牧场建设,推行牧繁农育、户繁企育等养殖方式,推广种养结合、资源循环等生态养殖模式,支持草食畜产业科技提升、创新发展和示范推广。

鼓励引进、繁育和推广草食畜优良品种,支持原种场、扩繁场、人工授精点等良繁体系建设,加大地方良种保护和开发。

加强动物疫病风险防控,支持规模养殖场完善生物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鼓励杂粮、马铃薯、食用菌、蔬果、中药材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建设特色品牌农业。

鼓励农牧产品加工企业,适应食品安全升级、消费品质提升的需要,开发优质、特色、高端产品,培育区域公用品牌、产品品牌和企业品牌,提升市场竞争力。

第十五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奶牛养殖小区标准化、牧场化改造,建设优质奶源基地,发展高产奶牛核心群,健全乳品冷链系统,促进奶业一体化发展;支持牛羊标准化屠宰,发展冷鲜肉及肉制品精深加工;鼓励绒毛用畜禽地方优势特色品种的培育及相关企业发展。

第十六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地域特点、风情特色、资源禀赋,拓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建设特色生态旅游村镇和乡村旅游示范村。适度发展休闲度假、养生养老、旅游观光、农事体验、特色体育活动等新兴产业。

第十七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农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市场流通秩序,培育农民合作流通组织、农民经纪人队伍和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鼓励采取产销直挂、连锁经营、期货交易、电子商务等流通方式进行农畜产品交易。

第十八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及农畜产品认证,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十九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开展规模种养、农产品加工、市场营销等农牧业生产经营;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牧则牧原则,推进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

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对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和特种用途林施行禁牧。

第二十一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部门应当科学核定草地载畜量,禁止超载放牧,保持草畜平衡。

对草地实行分区域分时段轮牧、休牧。轮牧、休牧的范围和期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滩涂盐碱地改良、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有效提高耕地质量。

第二十三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有机旱作农业,支持采用沤肥还田、全生物降解渗水地膜覆盖、深松镇压机械化蓄水保墒等农艺环保节能措施,推广抗旱节水优良品种,建设集雨补灌、节水灌溉等设施,完善有机旱作农业技术体系。

第二十四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农业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加强农田水利建设,采用管灌、喷灌、微灌、滴灌等先进节水方式,提高用水效率。

第二十五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推广粪污全量就近就地低成本还田利用等模式。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未建设畜禽粪污处理设施或设施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鼓励社会力量在养殖密集区建设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农业支持保护、饲草种植、草食畜养殖、畜禽良种推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机购置、生态保护补贴等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农牧业科技研发,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平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建立健全农业科研成果产权制度,完善人才评价和流动保障机制,落实高端人才生活和工作待遇,并结合本人意愿解决好其配偶子女就业、教育、医疗、户口迁移等需求,全面落实兼职兼薪、成果权益分配等政策。

第二十八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县、乡镇或者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保障必需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运行经费等工作条件。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

第二十九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畜禽有机物处置设施、畜禽圈舍、储草棚、临时农机库棚等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

第三十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发展乡村新型服务业,支持供销、邮政、农业服务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开展农技推广、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烘干收储等农业生产性服务。

第三十一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采用转移支付、贷款贴息、信贷担保、以奖代补、定向委托、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农牧业生产经营特点,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类型和服务方式,简化审贷流程,开展抵押贷款创新试点。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地方特色农牧产品保险试点和特色险种业务,提升农牧业抵御风险能力。

第三十二条  整车装载运输牧草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牧草收割机、运输牧草收割机的车辆在本省范围内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三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农牧业企业享受省级开发区相关产业发展和投资服务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建设考核办法,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推进农牧交错带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区域范围包括:太原市的娄烦县;大同市的平城区、云冈区、新荣区、阳高县、天镇县、灵丘县、广灵县、浑源县、左云县、云州区;朔州市的朔城区、平鲁区、山阴县、右玉县、应县、怀仁市;忻州市的忻府区、原平市、定襄县、五台县、代县、繁峙县、宁武县、神池县、偏关县、五寨县、岢岚县、静乐县、河曲县、保德县;吕梁市的离石区、岚县、方山县、交城县、兴县、临县。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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