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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违法吃“野味” 最高按其价值的十倍罚款
编辑:周昱丽    2020-04-01 17:55:23    来源:黄河新闻网

黄河新闻网讯(记者 周昱丽)4月1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重要法规新闻发布会召开,介绍修改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修改后的《实施办法》明确,山西依法全面禁止食用下列陆生野生动物,具体包括:(一)褐马鸡、黑鹳、华北豹、原麝、大天鹅、猕猴、刺猬等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二)野猪、草兔、原鸽、猪獾、黄鼬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三)蝙蝠、田鼠、蝉等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四)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外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

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内常见的家禽家畜,如猪、鸡、鸭、鹅、牛、羊、驴等,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检疫检验后,可以食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防疫需要依法决定临时禁止食用的除外。

今后在山西违法食用、交易、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将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食用环节。违法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有关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没收陆生野生动物,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十倍的罚款。

——交易环节。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有关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十倍的罚款。

——交易关联环节。为非法陆生野生动物交易提供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以及违法制作招牌、菜谱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有关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猎捕环节。违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用于食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吊销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十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补充说明:

1.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项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对于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之外的其它水生野生动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列入禁食范围。

2.按照国家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时应当实行严格的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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