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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严禁捕捉野生蝎子 违法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2020-07-01 17:29:40    来源:黄河新闻网

黄河新闻网讯(记者钱龙)近日,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频繁接到群众举报,一些县(市、区)滥捉野生蝎子问题严重,为切实保护野生蝎子这一宝贵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禁食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简称《野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简称《野保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简称《野保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下发了关于严禁捕捉野生蝎子的紧急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生态保护的重大意义

各级林草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野生动物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思想,切实维护我国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建立的良好国际形象和声誉,围绕刚刚结束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严惩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行为”要求,充分认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维护生态安全、生物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意义,把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当成艰巨的政治任务,建立长效机制,提高站位,不辱使命,持续不懈抓出成效。

强化保护意识,充分了解野生蝎子在生态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蝎子在我省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昼伏夜出,喜潮怕干,喜暗怕光,有冬眠习性,一般在4月中下旬,即惊蛰以后出蛰,11月上旬便开始慢慢入蛰冬眠,全年活动时间有6个月左右。一只蝎子一年可捕杀蝗虫等有害昆虫一万多只。蝎子三年一代,一年只繁殖一次,6月至9月是繁殖期,这期间如果大规模地捕捉野生蝎子,会使其数量锐减,生物链断裂,甚至导致当地野生蝎子灭绝,破坏生态平衡。另外,“捉蝎大军”在新造林地、荒滩、山丘、草原上进行地毯式搜索,对植被造成严重破坏。在我省部分沿黄地区,“捉蝎大军”为找蝎子肆意损毁山坡育林坑,破坏林木生长环境,使幼林成活率下降。同时,夜间捕捉野生蝎子,也存在较大的人身安全隐患。

周密组织部署,坚决制止捕捉野生蝎子行为

当前正值我省蝎子重要繁殖期,为确保蝎子野外种群的安全,各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要立足部门职责,采取紧急措施,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打击,坚决制止滥捉野生蝎子行为。一是要科学划定责任区域,防止出现保护盲区,明确属地责任,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是要掌握本辖区蝎子分布现状,组织力量在野生蝎子主要分布地开展巡护、巡查,科学制定巡护方案,清除非法猎捕工具,消除安全隐患。三是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食药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对辖区内饭店、烧烤夜市、药店、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场所等可能涉及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等场所进行联合执法行动。

严格规范监管,全面落实野生动物保护相关规定

根据《禁食决定》《野保法》《野保条例》和省《野保办法》的相关规定,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收购、食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对违法行为加重处罚。确认以食用为目的捕捉野生蝎子或一年内累计非法猎捕蝎子超过1000只,由野保部门提起公益诉讼追究刑事责任。1000只以下,予以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各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发现问题,加重处罚。

加强宣传引导,不断营造保护野生动物良好氛围

各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保护蝎子等野生动物的知识和理念。一是加强引导,做好普法宣传,特别是重点区域周边村庄的居民,提高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拒绝购买使用非法工具诱捕蝎子。二是探索和指导蝎子分布重点村制定乡规民约,引导村民抵制非法交易蝎子,摒弃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三是鼓励群众举报,要公布举报电话,健全举报及信息反馈制度,对接报信息和线索逐一核实和调查处理。

[ 编辑:钱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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