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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网警通报8起省城网络安全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0-07-31 10:38:23    来源:黄河新闻网

黄河新闻网讯(记者钱龙)为切实加强网络安全监管力度,全面净化网络环境,7月31日,太原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后简称太原网安支队)依托“净网2020”专项行动的相关安排部署并结合太原实际 ,向社会通报了8起违反《网络安全法》典型案例。

一、某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网站被植入赌博暗链,拒不改正且造成危害网络安全的后果案

某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网络安全重视程度不够,网络安全意识严重淡薄。2019年太原网安支队对其公司网站存在被黑客植入赌博暗链先后两次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但直到2020年5月,该网站安全隐患依旧存在,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改正且造成危害网络安全的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5万元、直接负责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某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某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网络安全重视程度不够,网络安全意识严重淡薄。2019年太原网安支队对其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但直到2020年1月该单位仍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改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5万元、直接负责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网站存在安全漏洞拒不改正案

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网站对网络安全重视程度不够,网络安全意识严重淡薄。2019年太原网安支队针对其网站存在安全漏洞的问题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但直到2020年1月该单位网站安全漏洞依旧存在,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改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2万元、直接负责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某协会日志留存不足六个月案

某协会对网络安全重视程度不够,网络安全意识淡薄。2020年1月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网安大队在支队统一安排部署下对辖区某协会开展网络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网络日志留存不足六个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五、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技术措施案

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对网络安全重视程度不够,网络安全意识淡薄。2020年3月太原市公安局综改分局网安大队在支队统一安排部署下对辖区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网络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技术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六、某旅行社未制定内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日志留存不足六个月案

某旅行社对网络安全重视程度不够,网络安全意识淡薄。2020年3月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网安大队在支队统一安排部署下对辖区某旅行社开展网络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未制定内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网站日志留存不足六个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七、某科教文化有限公司网站未落实等级保护相关技术措施,日志留存不足六个月案

某科教文化有限公司对网络安全重视程度不够,网络安全意识淡薄。2020年4月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网安大队在支队统一安排部署下对辖区某科教文化有限公司开展网络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网站未落实等级保护相关技术措施,日志留存不足六个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八、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站未履行等级保护备案手续案

某科技有限公司对网络安全重视程度不够,网络安全意识淡薄。2020年5月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网安大队在支队统一安排部署下对辖区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网络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网站未履行等级保护备案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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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提示

“网络安全无小事、人人有责筑堤防”,近年来公众对于网络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网络安全形势也变得日趋复杂,给个人财产安全、信息保护带来一定风险。作为网络运营者务必须更加注重自身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无论从前台的用户事务处理,还是到后台的数据分析,整个链条都通过技术对关键信息进行加密存储和安全防护,并对必要的流转环节进行脱敏处理,做到让坏人“进不来、拿不走、看不懂”。下一步太原网警将继续加大互联网的整治力度,与广大网络参与者一道打造全市和谐绿色的上网环境。

[ 编辑:钱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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