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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告父 高中生儿子要求父亲付抚养费20万

  2005-10-8 9:33:51

  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四川省崇州市一名学习成绩优秀的在校高中生龚某,因生父未给付抚养费,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近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奇特的抚养纠纷案件作出宣判。

  法院依照当地居民生活标准和原告尚在学校读书没有生活来源的实际情况,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400元并凭学校正式收据承担学杂费用,至原告高中毕业时止。对要求被告给付就读大学及攻读硕士、博士阶段的生活、学习等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今年刚满18岁的龚某是崇州市一所重点中学的高二学生。三年前,小龚的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小龚由父亲负责抚养。后来,父亲再婚又常年外出打工,承揽一些小工程,无暇顾及照料儿子,小龚只得随母亲生活,父亲则按时给付儿子的生活、学习费用。今年5月,小龚与父亲发生纠纷后,父子俩形同陌路,父亲便不再承担抚养责任,断绝了他的生活来源,父亲对此还振振有词:“法律规定我只能把你供到年满18周岁,我现在已经尽到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了。我给得出来钱,就是不想给你。”正处于紧张的高中学习阶段的小龚一下子就陷入了困境,严重影响到正常的生活和学习。无奈之下,他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考虑到自己的学习成绩优秀,在班级名列前茅:“我相信自己能考上一流的大学,还要继续攻读硕士、博士。”因此,小龚请求法庭判决其父亲一次性给付他高中、大学五年、攻读硕士、博士阶段的生活、学习等费用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借口原告与其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履行对原告的抚养义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给付其子抚养费用的责任和义务。至于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其高中、大学五年、攻读硕士、博士阶段的生活、学习等费用2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是不能确定的,且高中阶段的学习费用尚不能确定,应以学校的正式收据为准。故法院遂依照当地居民生活标准和原告尚在学校读书没有生活来源的实际情况,作出上述判决。

  在法定上诉期内,双方均服从判决没有提出上诉。(王鑫 向明)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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