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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5)
(来源:黄河新闻网 2004-2-15 16: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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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崔伟

 

 

关于《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

  

各位代表:

    我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现在就《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向大会作以下说明.

    一、 制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必要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制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把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轨道,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是在新的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客观需要,也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对于推进我省的民主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多年来,在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充分、有效地行使宪法规定法、法律赋予的职权方面,省人大常委会进行积极探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曾经于1996年12月出台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办理办法、代表质询案的提出和办理办法以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等法规。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特别是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方面,上述法规都没有对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作出全面规定,实际工作中也已经遇到一些现行法律法规难以解决的具体问题。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务的问题,凡是需要立法的,都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这就要求根据现阶段省人民代表大会活动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同时,近些年来,也不断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制定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从全国各个地方的情况看,绝大多数省(市、区)已经出台了省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有些地方的议事规则出台后还作过修订。因此,制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势在必行。

 

 

     二、  议事规则的起草经过和遵循的原则

去年年初换届以后,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我省民主政治的发展,加强人民代表大会自身建设,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并报经省委批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这一项目正式列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2003年立法计划。之后不久,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和要求,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牵头,与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共同成立了起草工作组。从2003年6月初开始,起草工作组先后拟订了工作方案,收集、研究了全国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北京、上海、山东、河北、广东等10个兄弟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资料,拟订了法规草案提纲,并在反复研究、讨论的基础上于7月下旬完成了草案初稿的起草工作。随后,我们将草案初稿印发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地)广泛征求意见,尤其是通过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征求了各位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议事规则草案。2003年9月、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和第七次会议对议事规则草案两次进行了审议。根据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又对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2003年11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将议事规则草案提请本次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议事规则的起草工作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依据宪法规定法和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贯彻和体现上位法规定的原则和立法精神;(二)认真总结多年来省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实践经验,立足于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三)吸收借鉴兄弟省(市、区)相关立法的有益经验和好的做法,力求突出地方特色,使法规规定的内容明确、具体和便于操作;(四)创新与规范并重,依法确立省人民代表大会活动的基本原则、制度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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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重点问题

草案共9章,即总则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选举、罢免和辞职询问和质询调查委员会发言和表决以及附则,共69条。

 

 

 

   (一)关于会议的举行时间和召集人。

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

次,但是对会议举行的具体时间没有作出规定。从近年来的实际情况看,我省每年的代表大会会议通常是在1月或2月份举行。为此,草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代表大会每年的例会一般在第一季度举行。同时,该条第二款还对临时召开代表大会会议的问题作了规定。关于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问题,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同级人大常委会召集,至于换届后第一次代表大会的会议由谁召集,该法未作规定。鉴于换届以后的第一次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时新的一届常委会尚未选举产生,草案第五条规定,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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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关于将代表大会有关材料提前发给代表的问题。

 代表大会的有关文件,如各项工作报告、法规草案等,

以往是在开会的时候才发给代表。这种做法不利于代表在会前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研究,为大会审议做好充分准备。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草案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拟提请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应当于会议举行的20日前发给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于会议举行的30日前发给代表。

(三)关于大会主席团人数的问题

按照近年来的实际做法,大会主席团人数通常是60余人不到70人,约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二。实践证明,主席团人数不能太少,也不宜过多,一般不应当超过60人。为此,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主席团的人数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

(四)关于提出议案的主体

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但是对代表团能否提出议案的问题没有作出规定。草案从本省实际出发,同时借鉴兄弟省(市、区)的做法,在重申主席团等主体可以依法提出议案的同时,明确规定1个代表团可以提出议案(草案第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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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审查和审议代表提出的议案

代表提出的议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需要经过审查。目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只设立了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等3个专门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等5个工作委员会都属于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不负有对代表提出的方案进行审查的职责。鉴于这种情况,草案第十一条第五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代表提出的议案除了可以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审查外,会议期间还可以成立专门的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审查。草案第二十三条还规定,代表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后,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审议,还可以同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过去,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审查代表提出的议案时,通常不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这样一来提案人往往是只知道审查结果却不了解审查过程。为了进一步扩大民主,提高方案审查的透明度,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提出的议案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提案人、有关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六)关于提案代表对议案审查意见报告有异议时可以要求复议的问题。

在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代表提出,提案代表如果对议案审查意见报告有异议,在工作实践中却没有办法和途径表达自己的意愿,陈述自己的看法,建议通过立法解决这一问题。为此,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出议案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对议案审查意见的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主席团最后一次会议召开4个小时之前,向主席团书面提出复议要求。主席团应当复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主席团应当将复议结果答复提议人。

 

 17:00

(七)关于列入会议议程的方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问题。

已经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通常情况下经大会审议后,应当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但是工作实践中由于议案情况比较复杂,尤其是有的议案往往关系到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代表在审议过程中可能出现较大分歧,提出的问题一时还可能把握不准,作出决策的条件和时机不够成熟。对此,草案经二十七条规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本次会议闭会后审议决定,并报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下次会议审议。

(八)关于审议工作报告和审查计划、预算报告

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查院的工作报告以及审查计划和预算报告,是每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例会上的重要议题。草案结合工作实际,从提高审议质量、加强审查工作出发,在第四章中规定:第一,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会前1个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上年度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编制本年度计划、预算的情况,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二,大会在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报告的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对报告涉及的重要问题和专门性问题,大会可组织有关代表作专题审议(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三,会议期间,计划和预算报告在由各代表团审查的同时,财政经济委员会也应当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草案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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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选举

选举省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权。草案第五章对选举涉及的主要问题,如提名或推荐候选人、等额或差额选举、当选或另行选举等,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同时考虑到,选举问题特别是选举工作程序比较复杂,议事规则不可能作出全面、详尽的规定,因而草案第三十七条规定: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并由大会全体会议以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通过;如果电子表决器出现故障,也可以以其他方式通过。

为了进一步扩大民主,使代表更多、更好地了解候选人,为代表依法行使选举权创造更加充分的条件,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在代表大会投票选举前,主席团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正式候选人,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与代表见面,并作简短发言。

(十)关于质询

质询是一种重要的监督方式和手段,省人民代表可以依法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对此,地方组织法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草案除予以重审外,为了充分保障代表的质询权,还分别在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提出质询案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重新答复的要求,由主席团交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主席团经征求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同意,可以决定在代表大会闭会2个月内,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根据答复的情况和代表的意见,常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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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一天对代表大会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有权提议组织调查委员会的主体、调查委员会的组成、调查委员会应当提出调查报告等问题已经作了规定。草案除予以重申外,从工作实际出发,又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规定3个以上代表团可以提议组织调查委员会(草案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二是调查委员会开展工作时,有关组织和公民负有协助义务;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应当保密,并可以不公布调查情况和材料(草案第五十八条)。

 

   (十二)关于代表可以对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等提出修正案并对部分条款或者内容单独进行表决的问题。

    规定代表可以对有关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提出修正案,并且在有重要意见分歧等情况下对部分条款或者内容单独表决,有益于更好地集中代表的智慧,更加充分地发扬民主。为此,草案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代表在审议中对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有重要不同意见,或者全体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对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提出不同意见时,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就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中的部分条款、内容,分别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或者由大会全体会议就该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是否交付本次会议表决的问题进行表决。”“大会全体会议对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时,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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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关于工作报告未通过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近年来,地方人大工作中已经出现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报告没有通过的情况。在出现这种情况是如何处理,上位法没有规定。针对这种情况,草案第六十五条规定:工作报告在代表大会会议尚未获得批准的,提出该报告的机关应当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下次代表大会会议,或者根据代表大会的授权,报告常务委员会会议;整改情况的报告在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仍未获得批准的,提出该报告的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辞职。

    以上说明连同议事规则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鼓掌)

  

    17:08

   曹馨仪:本次大会议程进行完毕,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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