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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行动】稷山县公安局查处一起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案
2024-08-22 19:42:59    来源:稷山公安

在这个全民自媒体时代

有人为博取眼球

吸引流量

通过自媒体、短视频等渠道

蓄意捏造、传播虚假信息

已然触碰法律红线

必然受到法律严惩!

8月19日,稷山县公安局网安大队依法查处一起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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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稷山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某短视频平台发布了“特大新闻!稷山医院新生儿被偷……”的虚假视频片段。该谣言在视频平台转发、传播,引发网民关注讨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打击网络谣言,民警迅速开展核查工作。经查,辖区内一网民荆某(女,56岁,稷山县稷峰镇人)为博取眼球,自编虚构“新生儿被偷”视频、文字,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引发公众误导,扰乱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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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稷山县公安局已对违法行为人荆某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删除相关虚假视频,消除影响。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谨言慎行要牢记

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行为

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请广大网民

积极抵制网络谣言

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共建文明有序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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