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讯(记者牛牧瑶)3月26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作新闻发布。《山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设九章,共四十九条,对落实粮食安全战略,确保粮食有效供给、推动乡村产业发展,促进农业高质高效、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农民收入增长、强化人才支撑,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繁荣乡村文化,培育新时代文明乡风、坚持绿色发展,建设生态宜居和美乡村、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促进资源均衡配置、强化保障监督,多措并举促进发展九个方面作了规定。填补了我省乡村振兴地方性法规空白,为我省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了法规层面的依据。
其中,《山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立足省情实际,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促进农民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稳定增长,拓宽财产性收入增长渠道,推动转移性收入合理增长,形成具有山西特色的农民增收路径。鼓励各级政府因地制宜扶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以及商贸流通、乡村旅游等产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山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从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农民参与地方劳务品牌建设,加强物业服务、家政服务、文化艺术等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带头人。规定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以及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保护农民务农种粮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