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 渊】:

  三是广泛征求和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作出修改后,财经委又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市人大常委会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对各方反馈的180余条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的整理和分析,最大程度地吸收和采纳。

[12-07 09:53]
【 李 渊】:

  二是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大政方针和省委决策部署。认真学习研究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发区建设方面的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对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制度设计和工作要求,确保条例草案与国家和我省确定的开发区发展方向一致。

[12-07 09:53]
【 记者提问】:

[12-07 09:52]
【 李 渊】:

  一是明确主攻方向,全面启动修改工作。财经委按照郭迎光副主任关于草案修改“要充分体现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吸纳我省经验成果,学习引进先进理念做法,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重要指示精神,制定工作方案,会同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和省商务厅、山西财大法学院成立修改组,开展修改工作。

[12-07 09:52]
【 李 渊】:

  9月下旬,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后,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许多很好的修改建议。初审后省人大财经委对条例草案开展了认真的修改工作:

[12-07 09:52]
【 李 渊】:

  今年4月,省商务厅、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启动条例起草工作。6月,完成初稿后,省人大财经委提前介入,与省商务厅一起多方征求意见,对初稿进行反复讨论修改。期间,省人大常委会6位副主任带领相关机构人员赴全省11个市对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情况进行了调研,为条例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2-07 09:52]
【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 渊】: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山西省开发区条例》的制定工作,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郭迎光多次听取进展情况汇报,提出工作要求,作出安排部署。

[12-07 09:51]
【 记者提问】:

《山西省开发区条例(草案)》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是如何起草和修改的?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后修改了哪些方面?

[12-07 09:51]
【 蔡汾湘回答记者提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蔡汾湘回答记者提问

[12-07 09:50]
【 邬敬文】:

  突破过去片面强调“法言法语”的局限,将一些新时期党的政策、主张、党内法规等“党言党语”纳入法规内容,努力“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真正打通、有机统一起来。

[12-07 09:50]
【 邬敬文】:

  二是坚持与时俱进,努力开拓创新。修改过程中,收集汇编包括中央、省委有关文件13份、兄弟省市相关地方性法规29件,总计30余万字的相关资料,反复研读学习。请主管厅局、高校、3个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县政府、乡政府,共8个小组分别结合自己实际提出修改稿,用不同颜色标示在同一张图表上,逐条对照、统一汇总。

[12-07 09:49]
【 邬敬文】: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内司委认真梳理、逐条研究基层调研时收集到的420条意见建议,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初审时提出的133条审议意见,整理归纳为12个方面的问题,分别确定为专门课题,责成专人认真研究,根据中央省委最新文件要求和国家有关大法精神,结合各地实践中创造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努力给出法治答案,在地方立法中予以明确具体规范。

[12-07 09:48]
【 邬敬文】:

  由此引发的各种矛盾冲突也随之增加,农民对这些问题反映比较突出,每到村级组织换届时尤为强烈。

[12-07 09:48]
【 邬敬文】:

  但在实践过程中,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村民自治中也暴露了不少的问题,如土地征用问题、环境污染问题、黑恶势力干涉村民自治问题、村民参与村级事务的决策、管理、监督等基本权益保障不到位的问题,等等。

[12-07 09:47]
【 邬敬文】:

  调研中,基层干部群众普遍反映:从1982年宪法正式确立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算起,村民自治制度已经实行了三十多年,特别是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得到了有力地推进,村民自治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12-07 09:46]
【 邬敬文】:

  一是充分听取民意,广泛集中民智。

  修改工作中,内司委坚持问题导向原则、贯彻开门立法要求,先后到不同类型的3个省专题调研,在我省5个市、12个县区、5个乡镇、3个村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各级人大代表、有关部门、乡镇干部、村两委干部及村民意见建议,累计参加座谈400余人次。

[12-07 09:46]
【 记者提问】:

[12-07 09:46]
【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巡视员 邬敬文】:

  作为人大专门委员会,内司委牵头组织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初审后的修改工作,是贯彻落实省大常委会《关于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主导作用的意见》的首次实践,为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提高立法质量进行了有益探索。修改工作中有以下特点:

[12-07 09:45]
【 记者提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一审后,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4个月的修改,修改有哪些突出特点?

[12-07 09:44]
【 刘 钢】:

  三是针对推广销售已撤销引种备案农作物品种、以试验用种名义推广销售农作物种子的违法行为没有处罚依据,不利于基层农业执法部门种子市场监管的问题,《条例》增加了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12-07 09:44]
【 记者提问】:

[12-07 09:43]
【 刘 钢】:

  为此,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生态条件复杂的县(市、区),当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进行生态适应性试验,具体确定审定品种的适宜推广区域”,使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更加精准。

[12-07 09:43]
【 刘 钢】:

  二是我省生态条件复杂,界定审定品种适宜生态区域是品种管理的一个难点,也是农民选种用种关注的热点。由于品种的适宜生态区域通常是按照积温等生态条件或较大的行政区域划分,不可能细化到每个县、乡、村,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民选种困难。

[12-07 09:43]
【 刘 钢】:

  为此,《条例》创新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列入国务院农业农村部门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选育者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认定”,为我省杂粮特色品种提供了评价渠道,有利于鼓励品种创新,加快杂粮特色作物种业发展。

[12-07 09:43]
【 刘 钢】:

  国家对列入登记目录的29种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登记制度,而莜麦、荞麦、红芸豆、黍子等我省种植面积大、市场效益好的许多杂粮作物未列入国家登记目录,这些品种不审定、不登记,处于管理空白。

[12-07 09:43]
【 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刘 钢】:

最能体现山西特色的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山西杂粮作物品种丰富、种植广泛,是闻名中外的“杂粮王国”。杂粮产业是我省最具特色的农业产业,也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12-07 09:42]